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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
医疗机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本单位财务部门集中执行。
二、县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会计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1.二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配备财务人员若干名;其中总账会计应当由具备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2.一级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总账会计,必须持有会计证,另配备一名现金出纳人员(兼职)。
3.各医疗机构的财会人员必须到卫生局财务科登记备案。
4.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得请人代帐。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业务收支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药品材料明细账等账簿。
四、各单位收款处每日必须打印门诊收入日报表和住院收入日报表,每月打印汇总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月报表一份,据以制作会计凭证,住院病人出院必须打印日住院费用清单让病人明白消费。
五、财务部门必须配备电脑、网络等,以满足省市卫生部门财务、统计网上直报工作需求。配备会计软件处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电算化。
六、医疗单位财务部门负有对本单位新农合基金支出的监管责任,严禁发生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
七、总账会计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报表在次月10日前报送卫生局财务科。
八、各医疗单位应做好单位卫生统计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计网上填报内容、按时进行网上直报。统计的有关数据应当和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相吻合。
九、各医疗单位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及时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归档保管。对会计档案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各医疗单位应依法合理取得业务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正确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好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和经济活动分析,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供真实的会计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一、县卫生局财务部门要履行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单位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对医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考核。
十二、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单位,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新农合经费报销及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等政策规定挂钩。
十三、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十四、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由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