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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规划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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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规划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省级现代农业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涉农项目资金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县现代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会商,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

3.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4.健全项目库。按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提前半年采集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选择规模大、档次高、实力强、条件成熟的优势特色产业优先申报。

二、项目监管

1.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2.确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3.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资金拨付形式: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实施主体要用发票复印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记账、核算;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采取预拨制,先期预拨资金为60%,待上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资金。

5.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填写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6.加大项目绩效跟踪。县政府成立现代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委、农工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定期督查、会议推进等形式并予以通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7.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编写项目决算,实施项目审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收集完善验收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验报告。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省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1)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财政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20%。

(2)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评估报告,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4.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