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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水利前期专项经费)管理,保障全区重要水利规划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有序开展,增加项目储备,建立水利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机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水利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参照《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区水利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前期专项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设立、安排的,用于开展流域性、区域性以及区指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规划及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水利前期专项经费启动经费为叁佰万元,由区财政拨入。费用支出要通过项目的实施进行消化,水利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节约使用”的原则,以保证水利前期专项经费的完整性。
第四条区水利局每年初按照上级要求及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年度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计划,会区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利局组织开展相关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从水利前期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区水利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注重适度超前性、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原则上由区水利局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勘察设计委托书或合同,明确技术要求、完成时限、提交成果、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合同经费统一从水利前期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前期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前期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内,应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开工建设后,区财政局要会同区水利局对上级已批复的项目及时收回前期工作经费。回收的水利前期经费缴入水利前期专项经费资金专户。
第八条对因客观条件影响确实无法获批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区水利局要及时会同区财政局对已发生的前期经费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及时补充专项经费,保证水利前期专项经费的完整,保障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骗取、挪用水利前期专项经费,对违规使用水利前期专项经费的,由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