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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房屋建造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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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房屋建造监管办法

为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全乡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村民建房、用地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下列情形不予建设:

1、基本农田。

2、省道(大兴金)边沟外缘30米,通乡公路边沟外缘20米,通村公路边沟外缘10米内的土地。

3、圩堤、清坎及骨干河道两岸控制区。

三、严禁填河扛土、打桩、驳岸。

四、申请建房原则:

1、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必须要把多余(废弃)宅基地交还集体。

2、城镇居民不得向村民和农村集体购买宅基地。

3、全乡范围内(集镇除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住宅,确需新建可区别对待,鼓励到集镇建房置业。①兄弟之间需分居无宅基地而又不愿到集镇建房的,应当到有村居住集中区建设,并足额预交耕地占税和相关费用。②与子女(父母)分居及原宅基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需改善居住环境的,必须到集镇建房,乡里将安排其在合适位置的非耕地上(无需缴耕地占用税)建房。③翻建房屋如在规划居住点上按程序申请,不在规划居住点上不允许原地翻建,是危房不能居住确需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可以按“四原”的原则(原面积、原高度、原位置、原结构)进行维修,并缴纳5000元的不违章保证金,维修结束后经验收不违章的全额退还不违章保证金,如违章,保证金则予以没收。

辅助用房的新翻建,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村民建房用地申报程序:

1、新建房屋(有用地计划的):①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书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无宅基地证明报乡村建所、国土所。②经村建所、国土所审核后交村公示一周,无异义后由国土所上报国土局审批用地。③经批准后(核发证件)由村建所、国土所会同村委会放样后方可施工。

2、翻建房屋:①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②经村委会初审报乡村建所、国土所。③经批准后(核发证件)由村建所、国土所会同村委会放样后方可施工。

六、对符合条件建房的村民应当服从规划,建造两层或以上建筑必须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图纸,或套用建筑图集,立面造形装饰必须经村建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

七、承揽建筑工程业务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资金等级应当发包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工价、付款方式、文明施工等方面,接受村建所及安全生产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八、村建所、国土所对符条件建房的应当零距离、高效服务,对服务不佳,甚至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违反规划建设的村民接到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违章、违法建设的,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对拒绝、阻碍相关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村建所、国土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