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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业风险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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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业风险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构建蚕茧收烘企业与养蚕农户利益共同体,促进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设立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对风险金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金适用于与本县蚕农签订定单收购合同的蚕茧收烘企业。对拒不缴纳风险金的企业,取消其蚕茧收烘资格。

第二章风险金的来源

第四条风险金实行由县政府、蚕茧收烘企业双方共同筹集的原则。

第五条风险金具体筹集渠道为:县政府安排启动资金200万元,以后每年追加50万元资金;各蚕茧收烘企业按照收购鲜茧发票价款总额的2%,由国税部门按季代收转入风险金专账;风险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风险金的使用

第六条风险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以盈补欠、风险共担、公开透明、每年征收、当年结算、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风险金主要用于蚕茧收烘企业推行订单生产、执行保护价收购蚕茧政策的价差亏空补贴。

第八条当蚕茧收烘企业执行县政府保护价收购蚕茧,其价格高于省政府定价出现价差时,其差额部分,本着“有亏则补、如数补亏”的原则,由县经贸局、物价局共同初审提供亏空情况,由税务、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意见和资金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给蚕茧收烘企业。

第九条当茧丝绸市场行情发生重大波动时,蚕茧收购保护价和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额及现储风险金不足时,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情况、茧丝市场行情,制定风险金兑付计划,分年足额补齐。

第四章风险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成立蚕桑产业发展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经贸、工商、蚕桑发展服务中心和天成丝业公司、永宏丝业公司(天新丝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蚕桑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风险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风险金计提额度每3年调整一次,由领导小组根据茧丝绸市场价格的变化和风险金滚存金额确定。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县政府报送上年度风险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审计局负责对风险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县监察局跟踪检查风险金使用情况,负责查处风险金使用中的各类违纪问题,一旦发现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风险金的撤销废止

第十六条产业发展不需要设立风险金或遇到产业重大调整时,撤销风险金,该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按照“谁出资、风险金余数本息归谁”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退回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