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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重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建设资金(含县财政配套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及周转资金以外,县级财政按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中省市下达的项目专项资金。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于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县政府依照上级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用途安排。
第二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要求,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专项资金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和资金性质使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争取渠道进行拨付,原则上不作调整,需要整合的进入整合专户,统筹安排使用。需要县级财政部门安排5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照《县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大额支出调研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无论是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还是中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依据。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严禁随意调整和更改。项目验收和检查以实施方案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填制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附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财政局予以办理,先期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40%,完成工程或项目进度80%时再拨付40%,如需项目进度资金调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不得超过资金总量的80%。另外20%待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和具体用途,分别采取资金补助、奖励扶持、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方式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资金补助实行报账制核销,奖励扶持实行“一卡通”兑现,财政贴息直接与金融部门结算,资本金投入按国有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中,属政府采购性支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属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工程招标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进度。
第十条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本文件下发后,原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