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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预可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二)县级项目库建设;
(三)申报争取重大项目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安排能够带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工业、农业、城市基础设施和旅游开发等重点突破发展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与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相挂钩,将项目前期与项目的争取和实施紧密联系,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到项目业主或项目筹建单位。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期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程序
(一)前期项目申报;
(二)前期项目审核;
(三)前期项目评审;
(四)确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标准;
(五)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
第六条前期项目申报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外部信息动态和自身工作实际,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发展计划局申报本年度计划争取和重点实施的项目前期计划,前期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经费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及工作安排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前期项目审核
县重点建设项目初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各单位申报的前期项目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并报经政府研究确定全县当年计划实施的前期项目,同时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前期项目评审
每年6月底前县重点建设项目初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编制的项目预可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等项目前期方案逐一评审,形成具体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确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标准
根据前期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具体奖补标准为:
(一)对前期项目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的编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1、对聘请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个项目按15000元的标准补助前期费用;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达到应有深度和相关要求的每个项目按5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补助前期费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只达到项目建议书水平的每个项目按3000元的标准补助前期费用。
2、对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和规划达到相关要求的每个项目按3000元的标准补助前期费用。
(二)对全县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工作经费标准和使用进度计划。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
县重点建设项目初审委员会将初步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报县政府最终研究确定。对一些突击性的前期项目和确需提前预支部分前期费用的重大前期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重点建设项目初审委员会审核后直接提交县政府研究确定。资金由在县财政局设立的专户直接拨付到编制单位或重大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县财政、计划、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的,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