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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规范地方建筑材料及其运输市场的主体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建设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材料供应和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外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建筑材料及其运输价格实行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地方建筑材料及其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物价部门对地方建筑材料及其运输价格进行成本测算和市场调研等工作,并参照周边县区水平制定地方建筑材料及其运输市场参考价,每半年一次。
第五条由各镇政府负责牵头组建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运输车队,教育引导建设项目所在地运输车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运输车队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统一对外承接地方建筑材料运输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运输车队,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与建设方(或施工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六条各村(社区)运输车队应在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严禁无牌无证、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参与经营活动。否则,由县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对欺行霸市、强拉抢运、敲诈勒索、煽动群众寻衅闹事、封堵施工现场、阻碍工程正常施工,以及暴力阻挠执行公务、拒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由县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