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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能源保护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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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能源保护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天然林保护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管理是指对依法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天保工程以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为宗旨,以停伐、保育、提高森林综合效益和保障民生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天保工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林业部门,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双线目标责任制”管理。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人社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并在县林业局内部调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乡镇(场)成立本乡镇(场)的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场)长任组长,设立天保工程管理站。

各国有林场成立“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站”,与原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第三章目标与管理

第七条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天保工程森林资源保护有关制度,向管理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合同,落实管理人员的责任,负责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第八条国有林场、乡镇(场)天保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按照行政区划、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划分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区,确定巡山线路,明确管护责任人;

(二)对责任区内各村(分场)的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维护本辖区内森林资源安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场)人民政府或县林业部门;

(四)加强天保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工作职责:

国有林场和乡镇(场)天保工程管理站管理人员分别对国有林区和乡镇(场)辖区内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一)广泛宣传实施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林业法律、法规;

(二)经常深入林区巡察林地、林木情况,发现火警、火灾、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发现对乱捕乱猎、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挖大树、割灌、采药、掘根、挖树桩、剥皮、乱采野生植物、乱占林地、毁林开荒以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或迹象,坚决予以制止,并积极参与涉林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天保工程的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被聘人员经县林业局培训合格后,由县林业局发文通知,并颁发《聘书》,签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乡镇(场)天保工程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鼓励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在确保不破坏森林地表植被、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第四章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建设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组织设计,并按上级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均应进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和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加强天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或业务部门的专项检查、年度核查、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核查验收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贷款和税金等。

第十六条乡镇(场)天保工程管理站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一负担;国有差额单位的天保工程管理站工作人员工资财政差补后不足部分可在天保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管护人员工资在天保工程管护资金中列支;工程管理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在天保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森林管护事业费支出按照《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批复执行,开工前预拨工程总资金的20%,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40%,下余10%待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涉及到人工造林项目的,要按照“造林三年保成活,造林资金按6:2:2比例分三年兑付。”

第十九条县林业局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建设资金计划、实际到位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向上级林业部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第六章工程监督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天保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县林业局应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林业局要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事宜,对重大问题,要派专人核实处理;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监督,配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天保工程核查验收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核查验收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天保工程管理中心将通过工程监督和质量检查,对于任务完成好、工程建设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工程投资计划下达1年后尚未开工建设;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建设;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违法行为;

(五)工程区内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较为严重。

第二十四条县林业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建立工程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对各乡镇(场)的天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林业局对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及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及办法分别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县林业局与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天保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质量高、成绩突出的乡镇(场),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表彰奖励;对天保工程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分别按照全县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和管理人员总数一定比例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任务的乡镇(场)及国有林场,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调减次年的天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按照中、省天保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天保工程管理、管护人员予以辞退。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