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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各征收部门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积极、合理、有序地组织财政收入,努力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运转”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收入基数
(一)根据县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当年财政收入草案,县财税部门根据本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结合我县税源分布情况,在深入摸底调查、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各征收部门年初收入分配方案,报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分项下达,并以此作为各征收部门当年收入任务数。
(二)县域范围内所有税收执行属地征管原则,县政府下达的当年财政税收计划均下达至各级税务主管部门。
二、超收奖励,短收扣减
(一)县地税部门在确保全年地方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实行分成奖励。年终完成的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退库后,任务数以内部分按照2%提取征收经费(含有奖发票奖励和手续费),超收部分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分成,短收则同比例扣减县地税部门相应经费。
(二)县国税部门、农税部门分成奖励,年终按实现的一般预算收入2%比例提取征收经费,超收部分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分成,短收则同比例扣减相应经费。
(三)年终各征收部门如不能完成年初征收计划,取消激励奖励资格。同时以上考核兑现均执行至各征收主管部门。
(四)县财政部门激励奖励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行一年一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中省市财税体制若有变化,将相应作出调整。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