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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度汛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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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度汛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管理,落实防汛责任,确保安全度汛,根据《防汛条例》、《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延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各县区要落实各级人员包城镇、水库、淤地坝、河道、滑坡地段、机关、厂矿、学校、乡村等防汛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防汛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防汛检查主要由市水利水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防汛办组织水利、防汛、水保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防汛安全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区防汛工作和城区防汛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县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防汛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推诿。

第五条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防汛期。7、8月为防汛主汛期。

第六条防洪应急预案和水库、淤地坝度汛计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负责审批县级防洪应急预案;大型水库度汛计划由省级批复,中型水库由市级批复,小型水库由县级批复;淤地坝度汛计划由县级批复;橡胶坝度汛计划由市级审批。

第七条汛前各防汛责任人要对责任区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防汛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八条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禁止在河道修建碍洪建筑物、倾倒垃圾、碴土,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采砂石、土料。建设水库、淤地坝、跨河、临河、穿河项目时,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者,由防汛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同时,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运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测、检查,对检测资料随时整理,井制定溃坝、管涌、堵洞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在建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同时作好防洪应急预案;已建成的淤地坝防汛由管护责任人负责,并做好防汛应急预案。汛期原则不得蓄水,确需蓄水的,由管护责任人报村、乡审核后,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二条各级必须将防汛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防汛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足额编制防汛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储备防汛物资。

第十三条大力改善防汛工作条件,保证防汛工作车辆和其它物资需要。对城镇、重点工矿区、水库配备防汛报警设施和通讯设备及抢险应急照明器材,并对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防汛报汛站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进入汛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值、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防汛、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健全信息会商制度,遇有重要天气和防汛重大汛情,要及时将会商结果反馈到防汛指挥部,指挥部领导决策指令,必须在30分钟之内传递到有关县区,县区必须在40分钟内传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各级防汛责任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意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要求落实防汛经费、人员编制、配备防汛专用车辆、储备防汛物资、防汛设备、组建抢险队伍、建立防汛报警系统。在防汛检查中,发现某项未落实,视情节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水库超限蓄水、淤地坝擅自蓄水;河道清障工作不力。未按审批实施建设项目;新建水库、淤地坝、河道建设等项目,不按行政审批项目规定,越职越权审批;未按防汛要求审批建设;监管部门工作不力的。视情节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未制定防洪预案或对防洪预案组织落实不力;未健全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主要河流没有实行上下游联防报汛;汛情、防汛指挥调度命令传递不及时的。视情节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防汛值、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对值班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对带班领导给予书面通报、诫勉谈话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由市水利局、监察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