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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沟门库区移民迁建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做好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库区移民迁建任务,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部《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沟门水库移民迁建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是指修建南沟门水库而发生的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后期扶持、困难补助、移民管理机构经费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筹集的帮助移民发展经济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管理。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包括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及其使用。
(二)统一核算。建立健全移民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统一核算、专账管理;同时,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专款专用。设立移民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生活补助和库区遗留问题处理等。
(四)注重效益。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科学布局,统筹兼顾,合理规划,使移民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内容: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审批手续,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后扶项目资金计划;完善后扶直补资金发放账册手续,按照年度后扶项目计划拨付资金;建立移民资金核算明细账,如实反映资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五条:库区移民资金由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专业项目迁建费、综合管理费、有关税费等组成。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按照已核查确认的实物数量和县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采取核算到户,发放兑现明白卡的办法。移民安置补偿费属农村移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移民本人签字,经乡镇移民干部审查,主管领导签字,报移民局审核确认。属村组集体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由村组签字,乡镇分管移民领导审核签字,报县移民局审核确认。属于乡镇国有农(林)场的,通过实物登记、核算后,由乡镇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和乡镇长签字,报县移民局审核确认。
(二)专业项目迁建补偿费,指用于库区内公路、电信、广播电视、输变电、水利设施、库周交通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恢复改建补偿资金。根据淹没实物核查基数和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县移民局和各专业项目迁建部门签定合同,用款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移民局审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进行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
(三)综合管理费指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安排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等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勘察、设计、招标、办公等费用,该资金由县移民领导小组统一掌握。
(四)有关税费指在移民搬迁征占地、修建等过程中发生的按照国家税收法规需要交纳的各种相关税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库区移民迁建资金进行管理。对库区移民迁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县移民局负责库区移民迁建计划的实施和迁建资金的兑付工作。
第七条:上级库区移民补偿资金全部进入县财政局在专业银行建立的库区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县移民局同时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建立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第八条:用于以村组为核算单位的补偿费,指标落实到村组。作为调整土地、建设生产基地、添置生产资料、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工副业生产及公益事业之用。农村移民点建设费由县移民局和乡镇政府依照新村建设规划、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书、决算书,进行审批。
第九条:南沟门水库涉及乡镇国有农(林)场征地的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拨入县级财政专户进行监督使用。该补偿资金按照20%的比例提取征地补偿款,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主导产业等,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处理和解决库区移民搬迁后续遗留问题以及移民新村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条:各乡镇及各专业项目迁建部门要根据年度移民安置任务的工作要求。按期编制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并上报县财政局和移民局,经审查汇总并提出分配意见,报县移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移民局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按年度、季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迁建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库区移民资金拨付程序。南沟门水库移民安置资金,按照移民迁建计划进度和用款需求,由用款单位填制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资金拨付申请单附后),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同意后,财政局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库区移民迁建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专项用于库区移民迁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办法和用途,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县乡镇及各专业迁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库区移民迁建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用于专户与管理的业务费支出。
第十五条: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库区乡镇和各专业迁建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移民局报送上年度库区移民迁建资金决算。县移民局向县人民政府作资金决算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移民局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主动接受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移民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有关政策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移民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的;
(二)随意改变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随意进行大类项目之间调整的;
(三)无计划和超计划拨款的;
(四)在项目资金中乱提滥用实施管理费的;
(五)用移民资金购(建)办公楼、住宅、小汽车的;
(六)以考察为名用移民资金外出游玩、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的;
(七)用移民资金担保、抵押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