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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财政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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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财政监管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财务管理,建立“管理规范,监控有力,运行安全,服务便捷”的村(居)财镇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以及财政部出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农村财务实行村(居)委会委托镇政府代管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村(居)财镇管工作遵循“三不变”、“五统一”的原则,即村(居)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镇政府统一各村(居)银行账户开设,统一村(居)资金管理,统一村(居)财务核算,统一村(居)财务公开,统一村级(居)档案管理。

三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及森林景区管理局下辖所有行政村。对于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撤村建居仍履行原村委会职责的社区居委会财务也纳入镇管范围,参照管理。

四收入管理

第五条村(居)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居)财镇管范围,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村(居)收入包括:

(一)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拍卖等形成的收益;

(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经营利润;

(三)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发生的村民筹资、筹劳折资、实物折资收入等;

(四)农村建设用地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

(五)代管收入;

(六)镇财政拨入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农民和用于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七)捐赠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居)资产、资源收益和村(居)办企业上缴的利润的缴存,统一由财政所开具收款票据,各村(居)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需要各村管理的土地补偿及代管收入,由付款单位将资金划入财政所为该村代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代管账户)中进行核算。

第八条需要纳入村账户核算的向群众收取的筹资、筹劳折资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统一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缴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对应纳入村(居)财务范围实施会计核算的县级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由财政所拨入代管账户进行核算。

五支出管理

第十条村(居)支出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财政精细化管理要求,实施明细核算。村(居)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理费用。包括村干部误工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二)专项支出。包括各类涉农专项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完善村(居)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的核定应结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各镇要对各村(居)备用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二条支出审批程序:

(一)日常支出事项的审批:村级支出经手人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依照程序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在凭证上注明支出事项并签字后,报监委会主任(按照监委会职能履行理财小组长职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审批同意并签字;村报账员收到经手人履行完“三签”程序的原始凭证予以付款;每月监委会主任组织监委会成员(履行理财小组职责)对本村日常支出票据进行一次集体审理,审理无误后,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报账员持履行完“三签一审一盖章”程序的原始票据到财政所办理报账手续。

(二)重大支出事项的审批:经手人将合法原始票据交监委会主任,由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监委会成员对财务支出票据实施审理,审理无误后,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审理专用章;并由经手人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报账员收到履行程序后的票据,方可办理付款和报账事宜。

社区居委会支出审批程序由各镇依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支出票据管理:村(居)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严禁村(居)支出白条子入账。

(一)在支付村(居)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时,村(居)报账员必须提供发放清册、发放办法、出勤考核情况表等作为原始票据。

(二)在支付工程款时,村(居)报账员要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合法税务发票以、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县乡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单作为原始票据。1000元以上的工程款必须采用转账的办法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必须加强村(居)资产的规范管理,建立资产台帐,定期实地盘查,防止资产流失。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镇辖区内的村(居)财务监管,制定本镇村(居)财务管理细则,强化财政所场所和队伍建设,建立村(居)财务审计制度、村(居)干部财务知识培训制度和村(居)财镇管工作考核制度,设立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的村(居)干部财务违法违纪信件,并负责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各镇村(居)财镇管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年终体制算账时予以奖罚。

七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坚决杜绝村(居)资金游离于镇政府监管之外的行为,各镇政府应加强村(居)银行账户管理,严禁私设账外账。对拒不取消账外账的村,经镇政府研究,可停发该村干部财政补助工资,停拨经费,停止办理有关财政业务直至取消为止。对仍不改正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理,同时镇党委、政府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对主要干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村(居)干部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由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等手段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私设“小金库”,坐支集体经济收入;

(三)采取虚报、冒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对村资金挥霍浪费、假公济私;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八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