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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依法推进行政改革,确保用车安全,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确定“三定”(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服务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审批、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经费核定及日常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全区所有列编的公务用车。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当年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区纪委廉政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区“四大家”机关、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准确掌握车辆的使用、保养、报废等情况,及时向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合理建议。
第八条区采购办负责全区公务用车“三定”日常管理。做好公务用车“三定”服务单位公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建好三本台帐:一是车辆加油情况台帐,二是车辆维修情况台帐,三是车辆保险及赔偿情况台帐。加强对定点维修单位的监督、受理司机投诉,确保维修质量。
第九条区公务用车司机管理办公室(设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司机的管理,每季度组织司机参加一次业务技能或职业道德学习,受理维修单位对司机的举报投诉等。
第三章事务管理
第十条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公务用车编制,严禁未列编或超编车辆纳入“三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公务用车定点服务单位,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维修具体流程为:
(一)维修前向区采购办出具报告,说明维修原因。
(二)区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向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单。
(三)定点维修单位安排技术员完成维修后,须经厂方质检部门、司机、区采购办三方验收,再由司机在维修卡上对服务态度及质量进行评分。司机在提车时将评分情况反馈至区采购办。
(四)维修款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区采购办根据司机对维修评分情况确定付款比率。
(五)维修过程中出现司机投诉的,区采购办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单位协调,查明原因,督促定点维修单位改进管理。出现维修单位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由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与定点维修单位解除合约。
第十三条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管理,将司机安全奖与全年行车安全记录挂钩,对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安全事故超过三次以上的司机扣发安全奖金,对全年行车零事故的司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三定”经费预算,由区采购办根据车辆数、预计油价水平、维修费和保险费进行测算,报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按程序审批后追加预算。
第四章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畅通公务用车管理举报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机违法违纪行为。定点修理单位对司机无理要求可向区采购办反映,也可直接向区纪委廉政室或优化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