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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光电业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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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光电业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光电示范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园区光电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光电示范园区做为我区新能源发展的重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示范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光能、戈壁荒滩优势,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的发展格局。示范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发电示范基地。

第二章示范园区管辖范围、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光电示范园区管辖范围:

东至东洞乡政府以西,南至肃南裕固自治县边界,西至洪水河西岸,北至东洞乡东干渠以南的国有未利用荒滩。总面积约55平方公里。

第五条区光电园区设立管委会(以下简称“光电园区管委会”),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管理权限,隶属区发展和改革局系统。实行“相对独立,封闭运行,一站式服务”的管理体制,对园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建设、统一管理。园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快捷、效能”的原则和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园区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光伏发电电网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项目的立项、核准手续申报,依照授权权限,对项目的各项规划设计、建筑、开工等依法进行管理;

(四)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负责园区国有资产和电力输出的经营管理。

(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信息和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维护,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园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做好光伏发电行业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光电园区内国有资产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依法纳税,协调落实返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负责园区内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

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决策,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管委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园区党的建设、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工作;负责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园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上报;负责机关档案、机要、保密、信息、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后勤及内部安全等工作;负责园区对外宣传工作,做好宣传资料的编撰、印制、发行工作;负责园区经费的使用及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负责做好园区账务资料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负责园区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办公室

负责拟定园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招商项目的谋划、征集、洽谈、协调、申报、审核工作,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环评、安评、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抓好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做好园区重大项目入驻建设的跟踪服务;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活动和各类展会、签约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园区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规划建设办公室

负责园区水、电、路、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控制;负责入园企业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物业管理管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运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园区电站、电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园区企业电网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园区电网运营工作;负责园区电网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开发、等工作;负责水资源费、物业费、电力运营维护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按照其管理职权,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园区管委会会同区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

第九条园区管委会参照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适合光电示范园区的车改、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电话费补助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协调、指导园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管理权限。

第三章运营

第十一条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市区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政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园区环境、卫生、安全、绿化、道路养护等物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入驻的各企业征收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园区内入驻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由园区统一管理,并由园区统一向区水务部门缴纳水费。

第十四条园区内110KV等级以上升压站、电网运营维护,由园区统一管理,并按运营维护成本收取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用于园区电站电网的正常维护运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光电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