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区委渣土监管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加强城(景)区渣土管理,促进城市建筑渣土法制化、规范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城市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二条区城(景)区范围内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区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渣土管理办公室(设区环卫局,以下简称渣土办)负责本区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规划、国土、住建、财政、房产、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渣土办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组织实施渣土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审验渣土处置单位、车辆及工程设备,审批制发渣土处置许可证和渣土运输核准证;
(三)监督渣土的清运和消纳,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渣土的管理,并签订渣土管理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建立渣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负责召集,区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公安、交通、城管、环卫、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和研究渣土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渣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六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运作,渣土运输单位经招投标产生,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运输公司进入渣土运输市场进行资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核发渣土处置许可证(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并制定考核办法对渣土专业化运输公司实行考核和行业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渣土专业化运输公司申请从事渣土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5辆以上符合条件的密闭式加盖渣土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00吨),并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运输车辆停放场所;有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渣土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区环卫部门不得核准其运输渣土及核发渣土处置许可证。
第八条渣土专业化运输公司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渣土专业化运输公司获得渣土处置核准证件后,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审:
(一)单个车辆在一个年度内有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渣土运输资质。
(三)无专职卫生保洁人员,公司无冲洗设施的。
第九条运输公司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和《渣土运输核准证》;
(二)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三)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第三章渣土处置管理
第十条产生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洗车平台验收单、渣土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申办渣土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区渣土办对窗口受理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对未与渣土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渣土运输。
第十三条从事渣土运输应做到:
(一)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式专用车辆,统一车型、统一标志;
(二)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符合密闭要求,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边),不得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
(三)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运输路线应绕开城区主干道,渣土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区环卫部门会商公安交警部门确定。
特殊时期的渣土运输,区环卫部门依照实际情况下达书面通知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不得在运输途中偷卸、乱倒渣土,非密闭式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倒土后空车途经城(景)区道路也应冲洗车辆,严禁带泥上路。
(五)渣土准运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运输车辆须将《渣土运输核准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区渣土办执法人员检查。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收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渣土收益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做好渣土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进出场道路,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和专门冲洗保洁人员,设置排水设施、污水沉淀池和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安排专职作业人员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管理,由区环卫部门现场勘查验收后出具洗车平台验收单。
第十六条城(景)区临街、临路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都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档作业。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不得将建材及渣土堆放在围档物以外。
第十七条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其余土必须有边挖、边运等防污设施,不得随意堆放。建设工程施工或旧房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建设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运剩余的渣土。
第五章渣土消纳管理
第十九条渣土的堆放、处置场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预留和建设。
第二十条渣土消纳场地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由区环卫部门商区国土、规划部门选定,国土部门负责渣土消纳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渣土消纳场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设施;
(三)必须设置防止扬尘、污水流溢设施;
(四)临近城区或者城区主干道的渣土消纳场视同建筑施工现场对待,应做到出入口路面硬化,并配备洗车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环卫、城管等执法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渣土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渣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筑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渣土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的,由区环卫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有下列(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二)项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围档作业;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按规定地点倾倒渣土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条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参与运输或非法营运的,由交警、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2003年颁布的《区渣土和散体物料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