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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管理,提高社区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城区社区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民主理财、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三条中心城区社区账务实行“社区账务街道”制度。
第二章社区资金来源
第四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由社区基本经费和社区专项经费组成。
一、社区基本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街道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区服务收入资金:主要包括社区给部门服务居民收入,物业管理收入,保洁、保安、保绿收入等;
(五)捐赠资金:主要包括辖区单位捐赠、社会友好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等;
(六)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奖励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改制企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的托管收入等。
二、社区专项经费来源包括:
(一)扶建资金:主要包括市、区、扶建单位、社区专项用于社区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国家从再就业资金中拿出来一部分资金给予的补助;
(三)短期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对社区困难居民补助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租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
(四)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社区资金归集
第五条取消各社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在就近的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统一开设“中心城区社区账务街道”银行账户。社区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区财政部门规范后的票据,不能使用白条等非正规收据。
第六条各级财政对中心城区社区的补助资金和有财政拨款关系的部门对社区提供居民服务给予社区的固定补助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划拨到“中心城区社区账务街道”银行账户。
第七条除第六条以外的社区收入,社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中心城区社区账务街道”银行账户。
第四章社区资金核算
第八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街道集中核算,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设置总账,明细帐,并按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社区资金使用
第九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代为管理与核算,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以社区设立基本核算单位,核算社区财务收支。
第十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的拨付,采取按季拨付的办法。先按社区资金总量的70%分季拨付,每半年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使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支出。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管理使用范围
一、日常运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
二、社区服务支出:包括保洁、保安、保绿及物业管理等支出;
三、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支出:包括扶建、公益岗位、短期救助、其他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除以上四项支出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中心城区社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社区年度预算,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规范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和公用经费标准。
一、实行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津贴上限制。具体工作津贴标准是: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每月工作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每月工作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委员工作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1100元。
二、各街道办事处在不超过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津贴最高上限的基础上,根据社区工作人员的社区工作年限、社区工作岗位的工作量确定社区不同工作岗位人员每月工作津贴标准。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作津贴确定后,除春节、端午、中秋传统节日每人发200元节日补助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放任何补助或物质,违者必究。
四、社区公用经费按每人每年2200元的标准确定。
第六章社区筹资奖励
第十五条实行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筹资奖励制度。
一、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争取除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外的工作性资金,由社区给予奖励。奖励分三个档次:一档是争资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工作性资金,按争资额的30%奖励;二档是争资在2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含8万元)工作性资金,按争资额的20%奖励;三档是争资在8万元以上的工作性资金,按争资额的10%奖励,但最高奖励不得超过5万元。
二、社区工作人员所争取资金的性质、计提工作经费数额必须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定。
三、奖励的资金可凭领条直接支付给引资人。
第十六条允许中心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在搞好居民无偿服务的基础上,开展有偿服务。
社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年有偿服务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且年终综合考评达标的,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可另发奖金600元,年有偿服务收入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年终综合考评达标的,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可另发奖金1200元。奖励资金在社区有偿服务收入中列支。
第七章社区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社区资金的代管,核算、审计以及申报资金的初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社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心城区社区要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理财制度,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理财的重点,加强对社区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财政资金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滥发奖金、补贴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社区及工作人员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