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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机电排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区纯排或排灌结合电排站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苏家吉、牛鼻滩、沙河口三大排区的电排站由区水利局管理;乡(镇)电排站由乡镇管理,区水利局监督;村组电排站由村组管理。
第二条总装机30千瓦以上一次性排入沅水、澧水、冲柳高水(含高水哑河)、冲柳低水(马家吉湖、柳叶湖、冲天湖)、牛屎湖、白芷湖、枉水河的纯排或排灌结合电排站的排渍电费纳入洞庭湖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其它电排站的排渍电费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乡镇、村组管理的排灌结合电排站抗旱运行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民自主筹集和分摊,并参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经区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机电排灌工程管理
第四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排涝、排洪、灌溉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全区排灌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和排涝费的审批与结算,指导全区机电排灌工程检修及机手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区管电排的负责人是本排灌区机电排灌管理的责任人。乡(镇)长是本区域内机电排灌管理的行政责任人,水利站长是技术负责人。各责任人对机电排灌管理直接负责。
第六条加强机电排灌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运行自如。并按规定内容填好运行日志,严禁电源私自转供。
第七条严格按照确定的起、止排水位开、停机,非常时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区管电排开、停机须报区水利局批准同意。
第八条科学调度、降低成本。冬枯季节,小型排涝电排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报停制度。丰水季节,坚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等高截流”。抗旱期间日降雨量30毫米以内,原则上三日内不准开闸放水或开机抗旱,尽量避免“回笼水”。
第九条各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当年的冬检冬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区水利局负责全区电排检修的审批、验收工作,并建立专门的维修台账。
第三章排涝费审批与结算
第十条设立排涝费专户,实行分级负责,总额包干,水利牵头,财政监管,专人管理,一年一结。区管电排由区水利局包干,乡(镇)、村管电排由乡(镇)包干。
第十一条区管电排转移支付资金由电费和维修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电费按电度包干,电度按各电排2005—2010年六年平均电度计算。维修费按建设年代(改造过的泵站按改造完成时间计算)分类进行计算包干:1、70年代前按每千瓦38元计算;2、70—80年代按每千瓦32元计算;3、80—90年代按每千瓦25元计算;4、90年代后按每千瓦18元计算。乡(镇)管电排转移支付资金由电费、人员工资和维修费三部分构成。其中电费按电度包干,电度的计算方法同区管电排。人员工资按以下情况计算包干:1、总装机≤100KW,每年每座泵站补助7500元,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6000元;2、100KW<总装机≤500KW,每年每座泵站补助10000元,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6000元;3、500KW<总装机<1000KW,每年每座泵站补助15000元,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6000元;4、总装机≥1000KW,每年每座泵站补助40000元,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5000元。维修费参照区管电排办法计算包干。村管电排按受益面积每亩10元计算包干。
第十二条区、乡(镇)管理的电排站由责任单位每月与区电力局同步抄表,核实电量、核定电费,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按程序报水利局审批。每月20日前区水利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25日前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水利局排涝费专户、月底前支付给区电力局。村管电排排涝费经乡(镇)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每年分两次拨付给区电力局。
第十三条区水利局每年按季度和乡(镇)结算电排人员工资、维修费,其中维修费按区水利局审批、验收意见进行拨付。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属转移支付范围内的排涝费原则上由各责任单位包干使用。其中电费超支部分(不含村管电排费用)包干单位承担30%,结余部分的30%返还给包干单位,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特殊年份一事一议。人员工资由乡(镇)包干。维修费超支部分由包干单位承担,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电排站有私自转供的;
2.发现电排站私自转供而未整改的;
3.不按调度指令开机的;
4.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操作规程的;
5.发生设备偷盗事故的;
6.水利局专职人员下乡督查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