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范文

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城区征收地规划建立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需要,加强生产安置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23平方公里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东至规划长安路(县第二中学-长安村-东溪村-江头村),南至虎尾-松元山(三星工业区城市南端红线),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北至厦蓉高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置地是指在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所征水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用地。

第四条生产安置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引导生产安置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统筹规划生产安置地建设、“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和搬迁农民公寓楼安置建设,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安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安置生产安置土地面积以对应安置地的建筑容积率分摊对应的生产安置地建筑面积。生产安置地不得分到户,由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要求建设开发,也可以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开发。对开发建设生产安置地有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主或代表会通过,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生产安置土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依法依规招商开发(商业开发部分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生产安置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生产安置地纳入规划,留足生产安置地。

第九条生产安置地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方便生产生活且近期可具备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生产安置地与搬迁安置公寓楼安置地合并选址。生产安置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相关乡镇、村、组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

第十条经批准的生产安置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生产安置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它用。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生产安置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生产安置地用途根据规划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十三条生产安置地规划设计应按照搬迁安置要求与按规划配套的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同时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生产安置地建设必须符合产业项目功能要求,配备必要的附属面积和设施,并符合安全设计标准和消防设计等规定。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并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安置地建设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生产安置地建设实施单位是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一栋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取联合建设。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同一宗土地时,按照权益和义务同等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共同建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等权属手续。

第十八条生产安置地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进入生产安置地的主要道路由政府投资建设,安置地内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投资建设及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安置地工程(含配套设施)竣工必须经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生产安置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城市规划区的一般控制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的生产安置地规划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