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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品税费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矿业生产经营环境,有效遏制矿产品税费流失,依法确保矿产品税费足额征缴,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成立县矿产品税费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书记、人大主管财经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县政协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万水、麦市、三合、香花岭、镇南、花塘、大冲、金江、接龙、水东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征管办),具体负责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老办公楼三楼,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征管对象和征收项目
凡在我县境内生产经营矿产品(有色矿产品和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依规缴纳矿产品税费。
有色矿产品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六税七费: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煤炭税费征收的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税收项目七种: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规费项目八种: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代征项目四种: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集中征收标准
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综合征收率应达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标准,参照市场销售价格行情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具体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标准见附表)。
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对上述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四、征管办法
(一)统一征收管理。对开采、经营矿产品的各类企业的税费实行集中征管。对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税收部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对纳入管理预征的部分税收,征管办根据企业开票的数额审核后,每月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划拨给税务机关,作为该企业的预缴税款。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生产、外运、销售的矿产品,各项税费由征管办实行一票式征收。
(二)统一操作程序。
1、矿产品外运销售时,实行先购票后验证的征收方法,统一实行过磅计征。其税费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费=过磅产品的净重量×征收标准。
2、县外运回的矿产品进出验证站点时,应自觉进站过磅查验,对运回的有色矿产品实行抽样化验核定其金属量再计征税费的管理办法。征管办要建立台账,在外运征管过程中,凡持有有效税费票据的,实行抵扣征收;没有税费票据的,由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根据我县的矿产品税费征管办法进行补征。
3、有色冶炼产品外运销售时,其产品应缴纳的税费由征管办采取过卡验证和定期查账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4、对在县内加工的有色矿产品(由三十六湾运往香花岭、铺下等)以及县内煤场之间调运煤炭时,各相关站点要建立台账并要及时向征管办汇报和跟踪监管,确保其重量一致。
5、对新发现的矿种,其税费的征收按国家规定和市场交易行情测算计征。
各站点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严把过卡验证关,严格操作程序,如发现实际载重量与持票数量不相符时,其超吨位部分按征收标准补足,并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统一票证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和简化办证手续,矿产品税费票证使用省、市统一监制的税费专用票据,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发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统一税费分配。征管办每月必须将票款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结算一次,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挪用,并由县非税局实行专户管理和统一分配。分配原则实行先税后费,先财政后部门,税款按税种,规费按项目,单位定比例,县乡结合,责权利统一的办法。即按税费总收入的10%提取工作经费后,税收按税种进行分配,规费按单位项目实行七三分成,即县财政70%,部门30%包括矿区乡镇和其他协助部门)。
(五)统一工作要求。
1、严格验票查证。为维护矿产品经营和税费征管正常秩序,各验票站工作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验证执法。要严格遵守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操作规程,把好验票查证关。实行“谁当班、谁验票,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征管办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2、严格稽查工作。征管办稽查队负责专门查处各种形式的偷运矿产品和逃、抗税费行为,有权查扣参予偷运矿产品的车辆,有权在县内的公路上拦车稽查涉嫌偷运矿产品的运载车辆,全方位监督矿产品经营者和各站点工作人员的工作动态,及时处理好逃税、抗税行为,从速处置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在验票站外发现有偷运、销售矿产品行为的,应及时报征管办稽查队查处,县征管办从处理的罚没收入中提取30%奖励有关单位,提取20%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有关单位私自处理此类案件,则按“三乱”行为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查处。对持有合法、足额税费手续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稽查队查获没收的非法矿产品,必须统一移交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拍卖,其处理收入按规定补足税费后,罚没收入返回部分仍然执行县财政对各单位的返回比例。对于偷逃国家税费特别是窿道的非法转让、扩股、并股等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税费流失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3、强化部门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税法观念,对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自觉执行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
4、严格征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矿区对纳入集中征收范围的事项进行检查或处罚,不得到矿区或验票区域内以任何形式收取税费或搭车收费。违者,视为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各类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费征管,除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外,各级领导一律不准打招呼、写条子。谁表态,谁出钱;谁减免,谁补足;谁说情,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押运未交税费的矿产品过卡,一经查实,除由当事人补足税费外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对掺私使假、逃税骗费行为,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有造成损失则由该单位责任人个人承担,并严肃惩处勾结人。征管办在处理偷逃税费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有违纪作弊,从严惩处。
五、违章处罚
(一)运输矿产品的矿主必须购买足额的税费票证,随货同行。否则,视为偷运矿产品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矿产品经营者弄虚作假,盗卖、涂改、转让税费票证的,除由矿方补足偷逃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偷运矿产品过卡的矿主,一经查获,除补足应缴的税费外,另依法按程序给予处罚。
(三)在矿产品验票站,各种车辆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和验票、强行冲卡或聚众闹事的司机或货主,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管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损公肥私,擅自放行或不足额征收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