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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资金利用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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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资金利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县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引导资金包括我县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引导资金管理要以旅游绩效为导向,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三条引导资金来源包括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旅游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引导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突出重点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引导资金的使用与企业的纳税情况挂钩,同增同减。

第五条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经费主要用于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主要包括:

(一)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经费。含境内外传媒、报刊杂志广告宣传,旅游形象户外广告宣传,赴境内外与当地政府、中介媒体、旅行商合作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小型座谈会、旅游产品说明会等费用。

(二)旅游节庆活动经费。举办专题旅游节会活动的费用。

(三)国际国内参展费。含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制作及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四)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含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设计、印刷、制作等费用。

(五)旅游宣传设施购置费。含旅游部门开展旅游宣传及建立旅游网站、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平台所需设备设施费用。

(六)媒体记者、旅行商采风踩线活动费用。

第六条旅游规划编制及修编经费。主要用于全县旅游规划、乡村旅游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费用。

第七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县旅游服务中心、县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建设经费,旅游标识标牌制作经费等。

第八条旅游产品开发经费。主要用于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开发费用。

第九条旅游招商引资经费。主要用于各类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招商引资费用。

第十条重点旅游项目建设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符合县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入县重点旅游项目库的旅游公路、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星级厕所及新业态等在建旅游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1%配套,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新创建旅游品牌的奖励,新创品牌如再次升级进位的,则奖励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

(一)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按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星级酒店品牌创建。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旅游星级厕所创建。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厕所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按国家级、省级旅游名镇(乡)或旅游名村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按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按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旅行社品牌创建。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旅游家庭旅游品牌创建。按国家、省、市、县旅游部门评定的旅游家庭旅馆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七)旅游商品购物示范点品牌创建。按国家、省、市、县旅游部门评定的旅游商品购物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八)旅游商品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得省级特色旅游商品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旅游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用于假日黄金周旅游安全整治、旅游市场整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救援演练、旅游安全人员培训、购置安全生产检测设备、抢救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旅游绩效考核、旅游服务技能比赛、旅行社地接贡献等方面的奖励。

(一)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在全县年终旅游产业发展绩效考核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乡镇、单位、企业,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旅行社地接贡献奖励。本县旅行社或旅行社营业部完成年地接量1万人(含)、5万人(含)、10万人(含)以上的,分别按地接量每人0.5元、0.8元、1元给予奖励。每个旅行社获奖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旅游技能竞赛奖励。在国家、省、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200元。一种竞技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四章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引导资金的单位先提出申请,经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对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与任何奖项评比的资格。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一经查实,由县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时,不重复计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