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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环项目办”)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使用按《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费、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项目预算、结算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及税金据实列支。
(二)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按项目设计需进行拆(搬)迁的补助支出和项目设备购置支出据实列支。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工程施工前选址踏勘、立项审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编制和初审等费用支出,按项目工程施工费据实列支。其中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8%据实列支;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7%分段累退据实列支。
(四)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5%据实列支。
(五)竣工验收费。因项目验收、结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的2%据实列支。
(六)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工资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与拆(搬)迁补助费、业主管理费总额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高于控制总额。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必须单独加以说明。
第五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计划管理。市地环项目办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月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按有关程序审核报市领导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入到核算专户。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项目资金支付由施工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付款申请,交工程监理公司核实工程量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由市地环项目办审批,项目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到合同签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10%;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3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50%;完成外业工作且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施工费的80%;提交全部成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合格付工程施工费的95%,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上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少支付工程施工费5%;提交全部成果,验收合格后留工程施工费的10%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三)严格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所有工程款及费用一律实行报账制。资金使用由市地环项目办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必须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盖章后,报送市政府指定的工程结算审计机构结算评审。审定批准后交市地环项目办办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资质)。
(二)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地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项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发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四)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投资主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所有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六)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取消申报新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