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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顺利实施“村账乡”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资金“村账乡”坚持民主自愿原则。村级集体资金实行村有、村用,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通过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等行为。
村级集体资金“村账乡”坚持四不变原则。村级集体资金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村集体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和所辖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管理、使用和监督村级集体资金。
县财政部门、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村级组织运转办公经费;(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三)扶贫、救灾资金及捐赠款;(四)村级经营、资产拍卖、出租及发包收入;(五)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七)退耕还林集体收入;(八)收缴的往来款;(九)代收、借贷资金;(十)其他收入。
第五条村级集体资金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开设“××乡镇村级组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注销各原有的银行账户,将其所有资金集中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开设的统一账户,对村级集体一切收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监管。
各乡镇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对村级集体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章岗位及责任
第六条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设置会计、审核、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与审核岗位应当分开设置,不能一人兼任两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只设一名报账员。村报账员必须熟悉财会业务,接受县财政局、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应当取得财政或经管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村报账员原则由村、支两委干部兼任,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不兼任村干部的报账员的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会计岗位由财政所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审查财务流程、手续、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到位和兑现,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控制各村公务经费指标数和专项资金的用途,并负责编制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金会计岗位由乡镇经营站工作人员(或乡镇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专户支票、银行转账、收支兑付的管理。
第八条审核岗位由乡镇财政所所长担任,主要负责对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并对村级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一)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二)集体企业改制;(三)集体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四)大额举债;(五)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偿,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的核销;(六)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七)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八)村级组织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整;(九)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十)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十一)村级组织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村报账员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并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递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交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定期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报账,督促资金及时缴存到专户上。定期搞好财务公开,妥善保管村级集体财产、物资和财务档案资料,对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退回经手人。
第三章资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第十条资金的缴存、拨付应及时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拨付至村级集体组织的扶持款、赞助款、捐赠款、建设资金等款项和财政部门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该村在乡镇服务机构开设的账户,任何单位不得支付现金。乡镇服务机构应当为付款方提供省财政厅监制的《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
村集体组织收取村集体经济收入、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款等现金收入款项,应当在5天内缴入村集体组织账户(即乡镇服务机构统一开设的账户),不得坐支。村报账员凭缴款单申请乡镇服务机构开具正式票据,交付交款单位、个人或农户。
第十一条在“××乡镇村级组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或支取现金,需盖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公章、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主任私章、资金会计私章和支票背书上的“××村民委员会”公章、村主任私章、村报账员私章。
第十二条村集体的日常支出采用备用金制,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和村委会根据村级经济状况核定备用金额,报账员暂借的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村级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1000元以上的在建工程款项。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运转办公经费主要使用于:(一)办公用品添置、报刊订阅、水电等基本支出;(二)村务人员的误工补贴、差旅费、伙食费等公务支出;(三)党员干部培训材料、会议误工补贴、支部活动等培训支出;(四)村级财务管理发生的业务支出;(五)水、电、房屋等设施的维修支出。
办公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和支出要求。年底如有结余,可用于本村公益性建设的支出。差旅费等报销应当参照《侗族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对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村级公路、农田水利、学校校舍、村支部活动中心以及其他工程的新建和维修等专项工程款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支出。属村级组织自建的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工程所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原始凭证以及技工、民工工资花名册;属承包方式的项目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指除按照规定发放农户以外留存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格管理,应当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支出,不能用于干部劳务报酬、接待等非生产性开支。
贫困村互助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和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组成。互助资金应当纳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按《侗族自治县贫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单独进行分户核算。
第十四条村委会预决算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编制各项收支预算,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年终或项目完成后,编制收支决算,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公布。村民委员会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应当邀请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参加。
第四章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开支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备、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书写规范。村集体办理经济业务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或签章后,交村报账员初审。购置小量物资未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当有二人以上经手人签字,每月集中补开正式发票报账,杜绝白条入账现象。
第十六条村报账员应当对本村集体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村报账员将初审后的原始凭证交给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由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或退回补办手续。当事人对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接到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后,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一)500元以下的事项支出由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签章;(二)500元至2000元的事项支出,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后,由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三)2000元以上的事项支出(年初已纳入预算、计划内的除外),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方可签批和报销。
经集体研究同意或会议审查通过的,会计凭证应当附会议记录作为依据。
第十八条村报账员应当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进行粘贴、整理、归类,并核清原始凭证张数,然后填制报账单。报账单要求支出项目及明细填写齐全、金额计算准确、报销手续完备。按照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规定的集中办公日,带审查核实后的报账单到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和报账。
第十九条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审核报账单,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村报账员。对审核通过的报账单,乡镇农村账务管理中心资金会计、村报账员应当一并签字或签章。
第二十条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报账单,可开具支票,交付村报账员。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报账单的记账联入账,存根联由村报账员保存,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辅助帐,以备核对。
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按照集中办公制度,及时将各村的报账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电脑,生成会计账、会计报表以及财务公开资料,及时交村委会公开。会计报表应当按季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报账应当及时规范,原则上不允许逾期报账。逾期收支报账,应当按正常报账程序补办手续,并向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说明原因、出具事实证据,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补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乡镇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具体负责,乡镇民政等部门配合。村级各种资金(包括各种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由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会同乡镇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组织、农办、财政、民政、经管等部门联合组织对乡镇的村级财务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9人组成,并推选一名负责人,由其负责召开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其成员应当是除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外的热心公务、公道正派的村民,其任职期限与村委会相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酬一般采取误工补贴方式,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主理财小组组成情况应当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民主理财小组有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接受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应当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或农村审计机构做好村级财务审计;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严重违背操作规程的,经村支两委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坚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收支情况、债务债权情况、“一事一议”费用情况、专项财务情况、资产收益情况等。财务公开的形式是在人口集中、主要交通路口设固定性财务专栏公布;财务公开时间为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未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债务债权、资产及收益,及时公布专项财务等情况。财务公开的所有内容,应当经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并报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报账员共同签字后方能公布。乡镇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各村建设固定公开栏,并按要求上墙公开。乡镇纪委、财政、民政、经管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有关规定,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加挂“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站”牌子,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除通过业务流程对村级财务事项进行事前和账前审查外,每年年底收益分配前,要开展一次全面性的财务清理与审计,重点检大财务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是否缴存到专户,票据是否规范和齐全,收入是否入账和兑现,开支是否真实和符合计划、规定,往来账是否正确清楚,转账手续是否有凭据,专项账目是否健全、真实、合法等,并将结果及时张榜公布。
村干部离任前,实行任期财务清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审计中,严肃查处违规报账。对票据不规范、财务手续不健全、违规逾期和未按规定办理重大财务事项的,责令村报账员退回报账单及款项。
第二十七条严禁截留、抵扣、挪用和拖延兑现村级集体资金,县财政局、经管局应当不定期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的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入账的,由会计和审核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报账单或所报款项;对因村级财务引起的上访等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当对不服乡镇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复审工作;对不按期按规集中办公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县乡村工作目标三级管理责任制度,强化村级集体资金管理。
对不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和没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村报账员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资格;对不及时报账和报送报表、不按时缴存和拨付资金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和奖励。
对不缴存、少缴存、坐支村级集体资金以及对不开具和不按规定使用“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而收款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停付该村村级集体资金专户上的资金。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级集体资金乡管村用工作中平调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阻挠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的行政村。委托乡镇代管的社区居委会,自愿委托代管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团体等单位的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