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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地处置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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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地处置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发展战略,支持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市规划区,迁入市工业园(以下简称“退城入园”),加速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进程,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实现产业调整、城市发展、环境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城入园”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开发”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迁入市工业园。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企业搬迁计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落实“退城入园”企业开工建设必需的用地指标,并下达到市工业园,市工业园应当优先安排入园企业所需土地。

第五条“退城入园”企业腾出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补偿。收购补偿价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退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协议签订后,支付收购总价款的50%,作为企业入园的启动资金;收到第一笔土地出让金后,支付余下的50%。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可进行经营性用途开发建设的收购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的全部收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划缴国库。

第九条“退城入园”企业迁入市工业园实施改造升级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收回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补偿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各种税费和出让业务费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由政府按一定比例拨付给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条不迁入市工业园或者不再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益全额征收上缴市财政。企业因破产改制、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形,按规定需返回其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设立“退城入园”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退城入园”企业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搬迁工作。奖励资金的拨付应当与企业在市工业园投资的进度挂钩,拨付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外,对“退城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再计提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退城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企业后的结余作为工业发展资金优先用于工业园区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在争取中央和省里专项补助资金时,应当将“退城入园”企业的项目向上级作为重点项目推荐呈报,并积极协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搞好融资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收缴、拨付和使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工业园负责“退城入园”企业土地处置和入园投资指标的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退城入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退城入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