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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维护核心区社会稳定,借鉴外地景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补偿管理办法。
一、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二、补偿办法
(一)补偿范围。建设部《关于武陵源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的核心区217.2平方公里?即32.58万亩?范围内的林地。按五个景区门票站以内和以外分类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1.五个门票站以内。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21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10.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2.五个门票站以外。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1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8.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三、扶持村(居)集体经济
核心区及周边村(居)民委员会为景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景区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扶持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在核心区内有林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按林地面积给予5元/年?亩的扶持。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支付。
四、补偿资金管理
设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林业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五、发放使用办法
国有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国有单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村、组集体,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户,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到位。补偿资金凭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村(居)集体扶持资金的使用,由村(居)申报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广泛宣传,做好服务。各乡镇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使核心区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了解各级政府在核心区林改工作中所作的努力,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区林业局要配合各乡镇处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林农利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月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为切实保护、培育好明月山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态景观,推进明月山旅游升级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林业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从事林业管理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辖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林场、景区管理处负责好本行政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切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林业局负责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第五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局每年与乡镇、林场、景区管理处签订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并每年对签订责任状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二章封山育林
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将温汤镇、温汤采育林场、景区管理处全境划为封山育林区,封育期限为5年,封山育林后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洪江乡和明月山林场禁伐一切天然阔叶林,木材采伐限额每年下降10%,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封山育林。辖区内的毛竹凭计划按程序审批采伐。
第七条我区封山育林实行全封方式,禁止一切除合理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生产活动。
第八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的封山育林范围内的林地,由经营使用权人承担管理和保护义务。
第九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封山育林所需资金,用于人工辅助育林、护林设施设置以及封山育林区的管护等。
第十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将封山育林年度计划的具体范围、方式和年限等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范围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督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期间,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规定,组织林地经营权所有人采取间伐、补植、套种等育林措施,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护林网络,配齐护林人员。
护林员由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聘任,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护林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
1、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2、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
3、放牧或者放养牲畜;
4、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
5、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
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管理设施;
7、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封山育林地区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十六条管理局将对封山育林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对封山育林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封山育林期满,由林业局按照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报管理局批准,可解除封山育林并公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报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并公告。
第三章森林防火
第十八条林业局负责加强森林火险、火警的预测预报,根据明月山实际情况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公布森林火警电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管理局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景区管理处要成立森林防火机构,建立应急机制,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进入林区主要路段设立森林防火警示牌,各村、组书写两条以上永久性森林防火标语;乡、镇防火责任要落实到户,国有林场防火责任要落实到(护林)员,景区管理处防火责任要落实到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期内禁止在林区用火;建立森林防火巡查制度,核心景区为重点预防区,由巡查员全天候反复巡查,做到“冒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
第二十一条鼓励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章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二十二条林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野生动物、珍贵树种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保护,森林公安要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国家、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采挖、移植、运输珍贵树种以及有特殊价值植物的行为。
第五章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三条林业局负责制定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对重点预防区要组织专人定期巡查,发现灾情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林场和景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林业局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的入侵。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防治,防止蔓延。
第六章征占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根据占用、征用林地补偿制度,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森林公安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举报、制止林业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奖励。凡举报林业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给予罚没收入10%的奖励;举报并与执法机关共同处理林业违法行为的,给予罚没收入50%的奖励;当场抓获林业违法者交由执法机关处理的,给予罚没收入60%的奖励。奖励由执法机关直接发放。
第二十八条乡镇及其下辖集体组织、林场、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不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对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的;
2、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区域内林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发现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不依法查处或超出委托范围查处的;
3、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权非法干涉、阻挠封山育林工作实施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