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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全职工作者监管办法2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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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全职工作者监管办法2则

第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与社区居民有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四)开展社区居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由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若干专职工作者组成。社区党组织设书记、副书记、委员,共3-5名;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名。书记、主任可由1人兼任,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每个社区的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名,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暂住人口较多的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人,因社区规模调整需增配人员的,由县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协商,按规定统一核定。

第四条招聘条件。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要求,在核定配备数内若有岗位空缺的,由县民政局与街道提出意见,会同人劳社保局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如下: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服务大局意识;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有关政策、社区工作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订立。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本社区居民代表满意率达不到50%的;

3.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末位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6.因社区调整、撤销或岗位核减,不服从岗位安排的;

7.被解除任命或依法罢免的;

8.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方的;

2.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四)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受聘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方在受聘方完成工作交接后,应及时转出受聘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人事档案。

第七条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一)各街道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1.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积极考取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年度考核,并进行评优评先;

3.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或任命;

4.按照聘用合同等有关规定,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

(二)县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之间的人事调配和档案管理。

(三)社区工作实行正规化办公,节假日和下班等休息时间实行轮流值班,方便居民办事。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社区专职工作者,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借用的,必须事先征得县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工资待遇。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自然增长机制,五险参照企业同类人员标准办理。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后的养老、医疗保险可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缴。

第十条工作经费和资金管理。社区工作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由县民政局统一调配,各街道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保障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持续发展,结合成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2、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较为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获得省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4、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2、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3、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4、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积极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对策、措施。

5、认真协助并完成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在社区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招聘录用

1、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数一般按照每300户配1人的标准配置,同时考虑社区物业管理情况和管理服务对象构成差别,可作适当调整。如因各种因素(例退休、辞职、离岗等)产生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缺额情况,要按照有关条件及相应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2、实行区、街道(镇)两级负责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办法。由街道(镇)按所需职位数,向区民政局提交招聘方案,待区民政局审核、区人事局备案后,再由街道(镇)组织实施,区民政局、人事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考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合格后由街道(镇)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实行试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各街道(镇)在限定职数内也可聘用临时社区工作者,时间在6个月以内。

四、待遇标准

1、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文件执行。

2、对聘用的临时社区工作者,街道(镇)按不低于上年度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有关待遇水平。

五、管理与考评

1、街道(镇)负责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各街道、镇应按市区相关要求,按300户1名专职工作者足额配足社区专职工作者,若有工作需要,在辖区内调动专职工作者,应在调整后的半月内报区民政局备案。

2、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开展。考核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3、按分级负责原则,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教育培训,由区负责社区书记、主任的培训工作,其它专职工作者由街道(镇)负责,每年集中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7天和5天。并建立相关教育培训档案,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年终考评,评先评优的依据。

4、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现职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为高中或高中以上),已取得省社会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的,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对尚未取得岗位资格的新招聘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自2008年起,组织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关待遇。

5、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对同时具有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身份的社区工作者,其相应身份的解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区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