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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评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发文件
(一)收文及阅文
1、收文。
(1)各级各类文件的收发归档,均由办公室办理,其他部门应予密切配合。各股室收到来文,应先交办公室,办公室严格履行收文登记手续。
(2)、办公室接到文件后,要及时送领导或有关股室,不得延压,应在收文的当天登记阅文完毕。
2、阅文。
(1)、领导或有关股室对送阅的文件,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单上签字和写明处理意见。一般文件阅后要及时退回办公室,“三密”文件阅后应在当天下午下班前送到办公室交给保密员收藏,如需续阅应在次日上班时办理续借手续。
(2)、阅文时严禁使用“三色笔”(即铅笔、圆珠笔和彩色笔)在文件和处理单上签名或勾画。
(二)发文、复印及办理
1、发文。办公室严格履行发文登记。起草签发文件必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字迹要清晰,拟稿人签名,经办公室把关后交领导签发,由收发员登记编号,打印校对无误后按时下发。
2、复印。复印“三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复印一般性文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打印、复印一般资料、表格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办理。未经签批一律不打印、复印。
3、办理。上级有关业务文件,办理期间由办理股室留存,办毕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每年清收一次。清收本着谁签字谁负责,遗失的重要文件要追究签收人的责任。
二、立卷归档
(一)立卷
1、立卷原则
文书立卷必须遵循“保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保证齐全、完整,反映机关工作历史的面貌,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
2、立卷归档范围。
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印模、照片、录音、录像等),凡能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属立卷归档范围,留存的文件材料必须正文和底稿成套,另留一份作资料,其范围主要有:
(1)、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文件,材料及领导讲话。
(2)、本级机关的文件、报告、请示及上级的批复等。
(3)、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及本级机关的批复等。
(4)、本级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典型经验、专题材料等。
(5)、本级机关党、团、工会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6)、本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奖惩、招干、招聘及党团干部职工名册等。
(7)、本级机关职工的工资报表、职工年度定期报表等。
(8)、本级机关所属机构的设立、撤并、年检、换证等。
(9)、本级机关及系统内的财产、物资登记及转移凭证。
(10)、国家机关颁发的必须执行的法规文件。
三、文书档案时限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机关文件归档时限的要求局机关各股(室)的文件、资料,除会计档案在本股室留存一年外,其余均在当年底整理收齐后交给档案室,综合档案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文书归档工作。
四、归档质量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文件材料按其内容的内在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档案的清退、销毁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经过鉴定后,对已没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或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清退或销毁时,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填写好清退或销毁清册;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本办法各二级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