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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所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以及相关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的中、小型维修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进行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是本辖区内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取得承担本市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及其相关工程施工资格的单位与组织,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本行业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管理标准。
(二)采取有效的方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视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行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意见。对缺乏管理能力而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文明施工标准的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解除其施工合同。
(三)负责组织评选、表彰本行业“文明工地”和“文明施工单位”。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文明施工经费在现场临时设施费中所占的比例。对违背合同约定和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行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二)负责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与标准。
(三)为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现场环境与条件。
(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整改或处罚意见。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与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文明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责任与要求。
(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履行文明施工合同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明显的区域界定标识。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指定行人和车辆进出现场的路口与路径,并悬挂醒目的安全告示或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隔离围挡,高度不低于1.2米。
(三)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文明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四)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按不同材料设置堆放区;现场堆土应符合安全规定,工程弃土及时清运,保持行人通道路面平整、畅通。
(五)施工现场附近的机关、单位、学校和商店等公共场所门前,居民住宅门前,不准堆土和堆放施工物料。沟槽施工现场应搭设便桥,保证安全通行。
(六)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遇有特殊情况或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时,应事先通知居民和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七)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噪声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进行其他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施工机具。禁止在夜间23点以后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工具;禁止在施工现场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施工产生的泥浆,使用灌车运往指定地点处置,不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运输车辆装置必须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
(八)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市民守则》及《治安管理法》,杜绝打架、骂人、赌博、酗酒和偷盗等违法违纪以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九)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规定穿鞋和反光衣,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条安全施工管理标准
(一)机具、车辆、设备和电器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性能完好有效。
(二)施工现场用电符合“三相五线制”要求,电器线路架设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三)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有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四)现场各类危险警示标志齐全、整洁、设置合理。对沟槽、基坑等危险施工现场,夜间要悬挂警示灯。
(五)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
(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培训,持证上岗。
(七)现场配备急救药箱,能够紧急处置突发性急症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八)井下作业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及照明工作。
揭井盖时工作人员禁止吸烟并应戴上口罩,同时必须在井口四周围上安全护栏,用红纸或红漆写上安全标语,夜晚应悬挂红灯,防止行人和车辆误入施工区域发生事故。
井下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带,戴防毒面具,井上必须有两人监护。
井下作业严禁明火,照明必须采用12V低压防爆型设备。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并分解责任到人。
(二)认真贯彻技术管理规范,严格按操作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留质量隐患。试验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三)不使用不合格成品、半成品及其他施工材料。所用材料必须“双证”(出厂合格证、试验合格证)齐全。
(四)雨季、冬季施工各项措施健全,责任明确。
(五)认真贯彻质量“三检测”(自检、互检、交接检),自觉接受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交验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对在建养护维修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给予评定。对达到“优秀”标准的工地,授予“文明工地”称号;对“不合格”的工地,给予处罚。并将抽查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与各县(市、区)年度“洁养杯”评比挂钩。
第十三条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坏的突发性事件的工地,不能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使用统一的评分标准,计算累计得分。
第十五条占用市政设施施工的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