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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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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用工定形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用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参照企业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依据企业用工实际需要确定用工定额基数;新办企业以经批准的组建方案核定的职工人数为用工定额基数。企业因接收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而增人的,若企业用工定额已满,另行增加用工定额基数。

企业用工定额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合同用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二类,企业根据用工实际情况提出申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四条企业新增用工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为:

定额内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临时聘用人员由企业自行管理,不再实行审批。

定额外增人。合同用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临时聘用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五条企业新增用工管理程序

(一)申报计划。若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增人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订新增用工计划,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下达指标。根据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企业新增用工指标。

(三)组织招聘。企业应在批准的新增用工指标内招聘人员,招聘原则上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公开竞争的办法,对于专业对口或急缺的人员,亦可双向选择产生。对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可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企业新增用工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能积极拥护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与拟任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对于企业确需的有专业特长、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籍人员。

第七条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如发现企业擅自外借职工,予以核减企业用工定额基数。

第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得聘用退休人员,因工作确需聘用具有一定特长的退休人员,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列入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对本办法前企业已聘用的退休人员,各企业应依法做好工作予以解聘。

第九条企业用工实行备案管理。各企业对职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将人员聘解情况向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每年底将用工名册及变动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企业用工实行裁员机制。若有企业转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裁员情形的,企业应启动用工裁员机制,及时稳妥做好裁员工作。裁员计划的确定采取二种方式:

(一)企业拟订裁员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直接下达裁员计划。

第十一条企业聘解职工应实行集体决策,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企业用工人数与企业收入分配实行挂钩。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企业用工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其中临时聘用人员工资额度实行单列管理。定额内人数减少的,经营类企业工资额度不作调整,管理类企业按实调整工资额度。对企业超定额用工的,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企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定工资额度。

第十三条企业要建立用工考核机制。各企业内部应制订完善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企业与职工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或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企业职工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服从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要严格控制用工数量,不得超定额聘用职工。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