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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家旅游住房规划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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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家旅游住房规划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渔农民创业增收,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渔家民宿”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渔家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区“渔家民宿”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家民宿”是指以渔农民为经营主体,利用自有住宅或空闲渔农村房屋,为观光、休闲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及相关服务的渔农村旅游接待单位。客房规模在3间及以上、16间(含)以下,楼层层高不得超过正三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沈家门、东港街道城市建成区和朱家尖、桃花、虾峙、勾山、展茅、六横等镇区所在地除外)从事“渔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渔家民宿”旅游服务管理。

第二章“渔家民宿”开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渔家民宿”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渔家民宿”开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渔村风情。经营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渔家民宿”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以下要求:

(1)已营业的客房房间门的上部必须用铁皮外包并安装闭门器,房间与楼梯间之间隔墙采用不燃材料,且管线穿越隔墙处孔洞封堵严密。新建的“渔家民宿”每间客房应安装防火门。

(2)“渔家民宿”内不应使用燃气热水器。当必须使用时,应在“渔家民宿”主体建筑外设置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使用甲级防火门与外部进行分隔,管线穿越隔墙处孔洞应封堵严密。

(3)“渔家民宿”内设置厨房时,应与其他部位作防火分隔,隔墙应采用耐火不燃烧体。

(4)“渔家民宿”楼层每层不应少于2具2公斤干粉灭火器。

(5)“渔家民宿”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渔家民宿”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渔家民宿”的每间客房内应配置手电筒;2层以上每个房间内必须配备一条安全绳可直达地面;

(7)“渔家民宿”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每个房间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里开外的防盗窗。

(8)“渔家民宿”接待处配置电脑和身份证读卡器,铺设上传网络,安装简易旅客登记系统;有简易的保险柜(箱),用于寄存贵重物品。

3.提供住宿的“渔家民宿”,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卫生间至少有洗簌、淋浴设施,干湿分隔。

4.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5.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2)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3)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净、整洁。

(4)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5)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蚊蝇防鼠措施好。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

(6)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厨(柜),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应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应经洗净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6.“渔家民宿”所在村须有无害化处理的排污设施,“渔家民宿”已接入村排污设施管道。采用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片开发的渔农家乐特色村,要按照接待规模,建成相应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后纳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营单位要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等禁止准入区依法禁止新建、扩建规模渔农家乐项目。

7.“渔家民宿”如搭建临时设施,需经当地社区和乡镇、街道同意,并同乡镇、街道签署承诺保证书(承诺临时设施仅作经营所需,遇拆迁、征用时不予补偿)。临时设施搭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审批面积。“渔家民宿”不得妨碍其他渔农户生产生活。

第五条“渔家民宿”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开业须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区“渔家民宿”办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证明;应提供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权属证明(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应取得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社区和乡镇、街道审核推荐意见。

第六条“渔家民宿”办证审批采用“联合会审制”。由区渔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查“渔家民宿”申请登记案件,召集卫生、消防、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实地勘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渔家民宿”联合办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工商部门根据“渔家民宿”联合办证审批表同意意见,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章“渔家民宿”经营

第七条“渔家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公安、消防、质监、旅游、卫生、药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渔家民宿”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第九条“渔家民宿”经营户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渔家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旅游者与“渔家民宿”旅游经营户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如突发公共事件时,“渔家民宿”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二小时内传送到信息终端。无证旅客应登记造册,及时报送该辖区公安派出所。不接待涉外人员住宿,如需接待的,必须取得出入境管理科批准。

第十三条“渔家民宿”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渔家民宿”管理

第十四条区“渔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渔家民宿”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渔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2.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定“渔家民宿”开业资格,办理相关证照;对“渔家民宿”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制定区“渔家民宿”发展规划,开展精品示范工程,指导“渔家民宿”经营者创建精品示范户,推荐三星级以上渔农家乐经营户。

4.区“渔家民宿”协调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区渔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渔家民宿”认定管理和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渔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第十六条“渔家民宿”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渔家民宿”自愿向区渔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渔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经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渔家民宿”,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未经评定的“渔家民宿”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七条对“渔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八条对“渔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区渔农家乐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渔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已评定的“渔家民宿”星级示范户,将在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宣传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渔家民宿”经营者,应每第四个月15日前,将前三个月的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报送乡镇、街道旅游办公室。上述资料,乡镇、街道旅游办应于月底前,报送区渔农家乐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渔农家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