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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价值,加快推进旅游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提高旅游项目开发质量,促进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旅游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项目办负责人、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农办、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文广新局、体育局、365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旅游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落地管理
加强旅游投资项目落地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落地的考察、协调和许可办法,规范项目落地行为,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一)项目考察
1.凡在县境内投资开发景区、水上活动、休闲运动、度假区(村)、星级宾馆、规模休闲山庄等旅游项目,须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需安排用地或占用特殊及重要旅游资源的,均需经有关部门联合考察,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项目考察由项目落地单位(乡镇、有关部门、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下同)提出申请,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引进单位及有关乡镇进行联合考察。重点考察内容:
(1)投资业主的实力、资信等综合情况;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旅游产业政策和旅游产业布局规划;
(3)项目能否达到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3.项目考察完成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填写《县旅游投资项目考察报告表》(见附表),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报告表中签署考察意见。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考察小组成员的意见,提出综合性意见,明确以下内容:
(1)是否同意项目落地和占用资源;
(2)项目范围;
(3)项目用地面积;
(4)项目开发建设标准;
(5)环境保护等控制性要求;
(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项目协调与决策
一般性的旅游投资项目,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入项目许可阶段;对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需用地20亩以上,占用特殊及重要旅游资源的投资项目,经县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进入项目许可阶段。
(三)项目许可
1.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和资源使用权取得
项目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资源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招拍挂前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
项目业主竞得项目用地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业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
项目业主及时与资源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资源使用协议。
2.项目投资协议书
根据项目考察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项目落地单位要及时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协议书。
3、项目审批
项目投资业主按相关规定到365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做好项目服务
业主在项目供地、取得资源使用权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落地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服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县领导联系,并落实跟踪服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协调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四、严格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基本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履约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未完成协议投资计划或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在项目验收合格以前,不得对外营业。
五、项目督查与违规处理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督查,项目落地单位及主要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落实相应的措施。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落地单位每半年对旅游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源使用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约作出处理。
未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各乡镇、部门、管委会及业主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