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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业余训练资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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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业余训练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业余训练工作,强化业余训练保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备战省运会,努力提高我县竞技体育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县政府设立体育业余训练扶持专项资金。为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业余训练扶持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补助和备战省、市运动会周期训练工作。

第二章伙食补助经费

第三条优秀运动员、专项教练员伙食补助。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每年安排80万元对我县优秀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在正常教学期间的伙食进行补助,并以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后的运动员、教练员实际训练天数为基础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助:

布局网点重点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其中8元转入食堂账户抵扣其餐费金额,其余2元结转为寒暑假集训餐费;

普通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元,其中6元转入食堂账户抵扣其餐费金额,其余2元结转为寒暑假集训餐费;

教练员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第三章运动会备战经费

第四条备战省、市运动会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训网点学校器材购置、场地建设、维修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业训网点学校体育器材购置、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体育器材、场地、设施维修等项目开支。对各学校上报的购置计划,县教体局商县财政局根据急需必需和设备器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审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须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并按中标价格在限额内进行补助。2011年安排100万元,2012年起每年安排20万元。

(二)外聘优秀教练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外聘执教的专职教练员年薪开支,按月发放,年终结算。2011年安排33万元,每人每年补助6万元;2012年起每年100万元,每人每年补助7万元。由县教体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业余训练教练员考核奖励办法,实施绩效与工奖相挂钩。若中途停止教学工作或离职的,自停止教学工作或离职次月起停发。

(三)教练员、裁判员专业培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练员、裁判员因参加市及以上专业培训而产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2012年起每年安排10万元,凭正式培训文件和发票在限额内给予补助。

(四)寒、暑假运动员集训及省内外交流(代培)专项经费。2012年起每年安排60万元主要用于寒、暑假集训及省内外交流运动员的伙食补贴,根据集训、交流(代培)实际天数,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进行补助;上述人员属业训项目运动员的,在补助资金中每人扣减日常伙食补助400元。教练员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并由所在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教练员、运动员伙食补助需在标准范围内按实结算,不作现金补助;在集训或省内外交流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由所属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引进省外优秀运动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由市体育局认定的引进省外优秀运动员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为引进省外优秀运动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引进优秀运动员的补贴。2011年安排20万元,2012年起每年30万。引进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按计划进行申请,按实结算;引进优秀运动员的相关费用按合同要求进行拨付(合同由县教体局制订,市体育局认定)。

第四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款

第五条业训网点学校器材购置、场地建设、维修等专项经费,由各业训学校向县教体局提出申请,县教体局对各学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县教体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直接补助到各学校,年末结余指标不予结转。

第六条教练员、裁判员专业培训专项经费和省外优秀运动员引进过程中的费用,由县教体局提交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指标,按实结算。

第七条其他专项资金由县教体局制订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县教体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直接补助到各校。

第八条资金拨付以“人员支出限额内按实、项目支出合同价内按进度”为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体育业余训练扶持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媒体的监督。

第十条县财政、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将对本专项资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下拨到学校的补助资金由所在学校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由县财政、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取消奖补资金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