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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县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经费,是指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经费。包括:
(一)、省财政专项补助;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三)、依法接受的捐赠;
(四)、其他收入。
其中:县财政按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1900元标准安排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第三条县财政局、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2500元标准的60%,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后,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镇(街道)也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今后根据经费开支的实际,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补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社区矫正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区矫正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用于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日常业务工作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台帐档案费用、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费用、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费用、组织集体教育活动费用、公益劳动场所补贴费用、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及跟踪管理等费用。
(二)用于全县社区矫正的设备购置维护、宣传培训、资料印刷、表彰奖励和矫正对象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及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