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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防洪工程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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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防洪工程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武原镇城市防洪工程(以下简称城防工程)的管理,防御洪涝灾害,确保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防洪堤、防洪墙、排涝站、水闸以及其他城防工程设施管理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城防工程保护范围为东至盐平塘,南至南台头干河,西北沿东西大道,面积约13.6平方公里。

第四条城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防工程的上级主管单位,县城防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城防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城防工程的整体运行。

县建设部门负责武原镇城区市河整治及橡胶坝工程、城区西片积水整治工程及临河建筑等的管理。

县交通部门负责城防工程运行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船只安全管理。

县农经部门负责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渔业生产管理与协调。

县供电部门负责城防工程正常供电。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防工程安全运行所需资金。

武原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防工程防汛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防工程运行期间,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南台头闸管理所做好大曲闸、武通北闸的启闭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城防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河道管理范围: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河道堤防外宽6米的地带。

(二)水闸及站点的管理范围为:建设土地征用范围。该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城防工程管理站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防洪堤管理范围为:防洪堤内侧界墙至河岸线。

第九条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经批准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建设单位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禁止采伐、占有。

第十二条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阻水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渣土、垃圾、沉置弃船等;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埋葬、挖塘、晒粮、耕作、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等;

(三)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等;

(四)在泵站、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捞、停泊船只等;

(五)其他影响城防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水闸和其它城防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对城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城防工程管理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城防工程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人民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