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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用评估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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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用评估监管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价范围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与行政许可和项目推进相关联的经营性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鉴证及咨询类中介机构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其他各类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评价:

(一)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备,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擅设分支机构,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行办事公开。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证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确保完整真实;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六)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评价办法

第四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市纠风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评价,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评价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社会评价结果。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由各部门通过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并实施评价得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指标需报经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审查同意);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采集的信用信息得出;社会评价结果由委托方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综合得出。

第七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和信用积累分两部分组成。信用基本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占70分,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占10分,社会评价结果占20分;信用积累分为附加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荣誉、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的,可以获得信用加分,信用积累分累计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信用评价分值比例设置可根据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依据得分高低,将各中介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级以上(不包括A级)中介机构的比例不超过10%。

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C级表示信用低下,D级表示信用丧失。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从业资质的;

(二)从业资质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的;

(四)进入破产解散程序的。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提供同一内容的信用信息,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评价等级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按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屏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AAA、AA级信用中介机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中介”;

(三)符合年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第十五条A级以上(包括A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条B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七条C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D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丧失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