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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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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验资、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工商登记、商标等机构;

(八)其他中介机构。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成立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设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按照本行业制定的自律规范、章程和惩戒规则等,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实行设立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依法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中介机构依法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中介机构依法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中介机构依法无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取得相关审批或依法报备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实行信息报备制度。中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及时到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进行信息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制度;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经营性活动,不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进行信息报备,并提交相关报备材料(同上)。

中介机构变更、注销的,应到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进行信报备息。

第十五条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由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由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由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组织协调,每年对全市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中介服务的经营性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具体将依照另行制定的《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评价,其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参照该《办法》实施。对未到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报备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已经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信息报备的中介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诚信等级等内容输入电子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外)。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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