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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投资项目土地利用率,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条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评估管理是指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的工业项目允许或不允许实施。
第三条管理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工业投资项目的准入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准入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准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生产中必须严格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四)项目生产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有关要求;
(五)投资者有实际用地需求并充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中:
1.市内企业需新增土地投资的,其原有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控制指标,且无闲置和空闲土地;
2.企业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六)强化亩均投入,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相关指标的基础上提高20%,作为项目投资强度标准;
(七)项目选址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八)对总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预审、分期办理农转用和拆分供地;对总用地面积小于10亩及单位投资强度小于每亩15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第五条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
(二)投资者系本市双百工程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要求,且属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发展产业;
(三)投资者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型项目。
第六条否决条件
对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一)投资项目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达不到《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的双控指标(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
(三)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控制性指标;
(四)投资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在市化工企业集聚区;投资项目未能通过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立项审批联席会议联审的;
(五)投资项目不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投资项目选址不符合市生态功能区规划、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省水功能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
(七)投资项目选址不能满足防护距离要求的;
(八)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能落实的;
(九)项目产生生产废水排放但投产前不能接入污水管网的;
(十)已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规划为集中供热区域的地区,项目需要新增燃煤(包括重油)锅炉的。
对被一票否决的项目,不再继续第七条及以下程序,对未被一票否决的项目,实施第七条及以下程序,开展百分数评估。
对本办法出台前原有老企业需改造提升等的项目,视具体情况酌定。
第七条评估程序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交意向项目申请资料:
——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市场背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和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等内容);
项目投资者对照本办法规定及打分表进行自评。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予以打分,经初审初评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局)。
(三)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开发区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周一次),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打分,提高工作效率。
(四)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审核后,对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允许准入,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给予要素资源配置。对允许准入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项目业主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办理项目用地报批及招投标、核准或备案、环保、用能、安全、复核验收等相关手续。在项目办理或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性质和内容,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改变的,需重新进行评估。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先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立项审批联席会议联审,联审通过后按本办法予以评估。
(六)对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起重要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和资源利用突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准入监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投资者对相关指标进行承诺,经通过准入评估并依法受让国有土地的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与投资者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合同文本另行制定)。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的属地监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估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事后跟踪。《意向项目基本情况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确认书》和投资合同作为用地项目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达不到相关指标的验收不予通过,同时不得享受我市有关奖励和扶持政策。
对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项目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闲置、空闲工业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进行处理。对违反经济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