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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原则,以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内在动力,提高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积极性,营造耕地保护良好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按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分类进行补贴:
(一)对种植粮、油、蔬菜等作物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
(二)为鼓励农户对耕地保护,除上述第一条外,种植作物的其他一般耕地也做适当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三)对所在行政村长效管理经费的补贴:基本农田10元/亩/年,一般耕地2元/亩/年,主要用于日常对基本农田的路、沟、渠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和维修,基本农田保护牌、界桩等保护标志的维修以及相关工作管理的经费。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主要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和长效管理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
(二)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补贴农户的资金和管理经费,分别由所在村的村委会以行政村为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申请,制定资金贴补方案和贴补明细表,上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农经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核准后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至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下拨给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村、镇、市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和监管网络。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将全市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建立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地块面积、编号、保护责任人(单位)等基础性信息并登记造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做到基础资料翔实、归档成册。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落实好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耕地目标责任,加强对基本农田和耕地使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及申请的基本农田贴补方案和账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核对和抽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行政村的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使用情况、设施保护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对,加强对划定的基本农田区块和一般耕地有效保护,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基本农田基础信息,并制定贴补方案和贴补明细,将贴补金额进行登记造册。
五、资金来源: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返还地方留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此项资金不足时,由土地出让金15%提成专项资金补足。
六、监管措施: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和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成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补贴方案,并会同市农经局对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基本农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二)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负责对所辖行政村以及农户的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和引导。
(三)对未认真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委会,致使基本农田抛荒、改变用途或遭到破坏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停发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并在规定期限内责成改正。造成基本农田永久性破坏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试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办法暂适用于试点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