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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预测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国土资源局预测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益情况,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出让的调整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收支预算,在一个月内及时批复给收入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按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要逐步转变资金拨付方式,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变。拨付的建设经费能够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于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将根据出让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达不到年初收入预算数,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调整超过年初收入预算的,必须调整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调增,需兼顾土地供应量;收入预算的调减,要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报批:
当年新增建设项目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原定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全年调整金额增加数超过全年预算10%,以及单个项目追加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及时用款。预算周转金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预算的5%来设置和补充,其总额达到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收支执行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年度收支决算,市财政局经审核汇编成市级土地出让年度收支决算。
附则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土地出让金不缴市财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桐公布的《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