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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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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

(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其内部分割成块的小型组团,如需分别命名,可采用序列命名;也可选用“苑”、“园”、“里”、“坊”、“庄”、“轩”、“阁”、“亭”、“居”、“院”等作通名命名,通名前不加修饰字。农村居民点如以“小区”作通名,可适当降低量化标准。

2.花园:有集中成片的绿地,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40%以上的住宅区。

3.山庄:近山的住宅区,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45%以上。

4.公寓:公共设施齐全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住楼群。

5.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居民点,可选用“苑”、“园”、“里”、“庐”、“舍”、“居”、“宅”、“楼”、“邸”、“阁”、“轩”、“庭”、“院”、“府”、“榭”、“屋”、“坊”、“庄”、“厦”等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作通名。根据周围环境等特点,居民点通名前可加一个修饰字,如“嘉苑”、“景苑”、“丽苑”、“雅园”;但一般不冠以“新”字,如“××新村”等时效性很强的字眼等。

6.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如广场、港湾和桥梁等作居民点通名;也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建筑物类别的词语作建筑物通名。

7.大厦:高度在15层以上、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群)。

8.大楼:达不到大厦标准,高度在10层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

9.商厦:未达到“大楼”、“大厦”量化标准,以商贸为主的大型建筑物。

10.广场:通常指供市民休闲的公共场地,其占地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11.中心:占地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群),其规模在区域内或在其行业中居首位。

12.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封闭式、大型建筑物(群),同时具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可用“城”作通名。

规模较小的城镇居民点和建筑物,如5幢以下的低层住宅、10层以下的建筑物,一般不申报名称,只就近按道路等名称编制门牌号码。

三、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规划方案初审通过之后,向市地名办申领并填写《市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申报表》(见附件)。如果是新建农村居民点,同时需注销原农村居民点名称的,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当地政府审查: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须经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3.管理机构审核:市地名管理机构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进行审核。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需召开市地名专家小组会议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示。

4.市政府审批: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监督管理

1.关于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使用,无论是《房屋权属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相关证件,还是各类公文、新闻媒体报导、广告宣传、地图志书、公共设施等,均应使用已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书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其拼写必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其专名和通名应正确分段。禁止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进行拼写。

3.未经批准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居民点和建筑物广告时,宣传媒介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广告时,均应查验其标准名称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查验开发建设单位的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政府批准文件。

5.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或更名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禁止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

6.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其名称形成的历史沿革和现状,除非常必要,不轻易更名,以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