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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长质量评奖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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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长质量评奖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以质取胜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战略,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于辖区内有效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质监分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质监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较好地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结合评审标准、行业特点和区的实际,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变化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区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消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促进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消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七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定的“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质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