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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安全生产划分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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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安全生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着力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的安全生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是指各社区通过全面的调查了解本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确定一到三个安全生产行业或领域作为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围绕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帮助和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责对全县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帮助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工作满二年,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员,并代表本部门帮助指导联系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主管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明确驻村干部指导、帮助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委员会主任是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委员会要确定一名安全生产协管员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事务。

第八条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社区委员会负责,并在社区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子科目上予以体现。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可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机构或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工作实施

第十条社区在每年2月20日前,根据本社区上一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拟确定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确定各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3月1日前,将所辖社区已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报县安委办和相关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按照不超过社区数量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县安委办申请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每年3月7日前,根据各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相应选派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报县安委办审批。

第十二条社区应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每月3日前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应全面了解所联系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指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社区的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列入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社区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