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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油生产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农民直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农民切实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粮油生产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又称农民直补资金,是指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示范方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病虫统防统治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一切通过市本级财政直接补贴到农民个人的粮油生产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个人为土地承包户户主、农机户户主、土地流转承包人个人及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土地流转承包单位、农机(植保)生产服务组织等。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承包泛指土地的季节性、临时性代耕代种关系,如冬种油菜或早稻的季节性土地转包、农机或植保作业专项性服务等。
第四条农民直补资金将逐步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并逐步全面推行农民直补一折通,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林局审核报送的数据,通过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个人账户。
第五条农民直补资金督查和落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农民直补资金落实和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市农林局为农民直补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构,下设粮油政策督查室具体负责农民直补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的监管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指导,相关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市农林局根据实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农民直补资金有关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补贴数据报送到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审核并存档备查,由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政策宣传
第八条有关部门、镇(街道)均有广泛宣传粮油生产优惠政策的义务。
第九条市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民直补政策的宣传和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条市农林局应当及时在《日报》等媒体醒目位置公布农民直补政策实施情况。内容应当做到简明扼要,主要是公布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实施时间、举报投诉电话及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农林局应当统一印制《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由镇(街道)分发给农民个人。《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应当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镇(街道)和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分发《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时应当向农民个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的发放实行签收制,《农民直补政策明白纸发放登记表》经农民签收后由镇(街道)归档保管。
第三章土地流转台账
第十二条为确保农民直补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镇(街道)农办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账档案和土地承包权档案。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承包或代耕代种以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在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工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的形式代替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但登记表必须有土地出包方农民个人的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农民直补资金申报的统计口径以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承包(含经出包方签字认可的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为基础,在土地所有权村按照农民个人实际种植(作业)田亩数填报。农民跨村种田的,跨村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农民直补资金由农民个人进行申报。申报人应及时将本户田亩种植(作业)情况报行政村(含国有农林场,下同)。农民直补资金的数据填报单位为行政村,村级报账员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村级报账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统计农民的土地种植(作业)面积情况,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确认后,及时向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机构提交农民直补资金申报名单清册和汇总表。内容应当包括农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联系电话、银行一折通账号、种植(作业)田亩数等。
第十七条镇(街道)必须在农林局要求的时限内及时对各行政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汇总数据同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版本报送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和粮油政策督查室。纸质版报表应当由镇(街道)经办人员、农办主任、分管副镇长(副主任)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农民直补资金发放实行镇(街道)、村两级公示制。公示表内容格式由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统一规定,应当附注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时间不影响正常申报程序,实行数据汇总上报的同时张贴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表张贴时由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人员拍下电子照片,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照片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备查。公示表张贴时间以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收到电子照片时起算。公示表张贴后7至10天由镇(街道)农民直补督查管理人员再次拍下电子照片,并通过农民信箱将电子照片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镇(街道)发现问题必须在市农林局规定的时限内告之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和粮油政策督查室,及时纠正错误。
第六章审核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农民直补资金实行督查审核制度,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出现虚报、漏报、重报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村级报账员在填报数据时必须严格对照二轮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承包(含经出包方签字认可的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情况,按照农民个人实际种植田亩数填报。
第二十四条镇(街道)对农民直补资金有直接监督和管理责任,其农民直补督查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数据审核工作,特别是与上年数据的比对和与土地承包流转台账的比对;
(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做到每个项目在每个村每期抽查两个以上申报对象。
(三)通过以上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实施公示程序后有数据修正的附数据修正表和数据修正说明材料,并将数据修正表和有关书面总结说明材料报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和市农林局相关资金落实职能科站。
第二十五条市农林局农民直补资金落实各职能科站应当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必要时应当开展自查。在数据审核或自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说明材料和数据修正表抄送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
第二十六条市农林局粮油政策督查室要加强对农民直补资金使用及其效益的经常性监督,必要时可以会同市财政局农财科、企财科及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直补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违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在农民直补资金申报环节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镇(街道)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停止对该镇(街道)的项目经费拨款,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故意漏报农民直补经费,损害农民应得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农民直补资金的。
镇(街道)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示制度、建立土地承包流转台账、按时上报农补面积数据的,或者拒不配合农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镇(街道)当期农民直补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农民个人弄虚作假被镇(街道)自查发现的,一般按一比一的比例扣减补贴数额。
农民个人弄虚作假被农林局督查发现的,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的申报资格,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民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本户田亩种植(作业)情况报行政村的,不再补发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林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出台之前市本级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政策法规有矛盾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