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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市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贷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试行期间,暂定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区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六条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区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七条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八条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九条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条科技创新贷款结息方式由承办银行确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区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区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区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区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