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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业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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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在区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区同类产品前列,经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认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区名推委负责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名推委由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名推办)设在质监分局,负责区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四)受理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名推委审议;

(六)承担区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在全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批量生产已满2年,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区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8.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畜禽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其他农产品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属于农副产品加工的,畜禽产品加工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农产品加工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6.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7.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三)服务业产品

1.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企业经营服务满2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市内或者区内同行业前列;

4.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6.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7.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区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六)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名牌产品的申报时间,每年由区名推办另行通知。

认定名牌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如实填写《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区名推办。

第十二条区名推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顾客满意度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区名推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名推委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区名推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区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区名推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五条区名推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名推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区名推委同意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区名推委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选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字样。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或者标志;

(二)被暂停使用或者撤销后继续使用“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三)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积极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从事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区名推办应当加强对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

区名推办在跟踪管理时,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区名推办应当建立名牌产品信用档案,将跟踪管理发现的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区名推办实施跟踪管理,不得妨碍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发现在名牌产品认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监察局投诉和举报。区监察局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名推委应当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者撤销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停止使用“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牌产品”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名牌产品。

第二十七条从事名牌产品审查、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