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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县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由财政所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需办卡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送交财政所,由财政所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手续。
2、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额,并及时通知财政所,由财政所通知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3、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4、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
第五条公务卡报销原则
1、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2、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3、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政所,并由财政所及时缴回单位帐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公务卡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7日持公务消费当日开具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领导签批同意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2、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向财政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政所审核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3、财政所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不再使用原定点签单结算方式支付招待费。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本单位临聘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务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