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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体制认定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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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体制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形势,加强对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科技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费、中间试验费和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支持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合作、星火、科技成果推广、自然科学、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公益性项目(如农村医疗、环保、教育、村镇建设等方面)允许事业单位牵头申报,重点面向农业“两区”(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星火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及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行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项目评审采取百分制,侯选项目平均得分不低于60分。

第七条职能科室根据专家意见,依据经费安排、分数高低、政策导向等拟定项目立项建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文确认。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按照配套项目和区级项目进行分类。

配套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农业社发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对列入市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配套补助;对列入各类国家级农业社发计划项目(企业)的,给予一定的配套额度,具体补助额度一事一议;对被认定为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单位)和市星火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区级项目是指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技术研发项目,农业农村类重点面向生物种业、设施与工程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发展类项目面向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宜居便行、公共安全、教育科学、社会管理等领域,立项后区财政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

第九条项目科技经费补助原则。由科技局通过实地了解项目经费投入情况,结合项目评审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估打分)意见,提出项目经费拟补助额度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资金拨付和受理按照镇财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列入区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攻关项目后,承担单位和个人要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局安排的项目补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对于年度实施的项目,科技局每年检查一次,实施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要及时向科技局提出申请验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执行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到期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