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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促进全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关于设立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由区政府出资,为确保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而设立的,作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风险保障资金。
第三条资金由区政府以固定存款形式存放于市市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并享有管理权限和调节权限。
第四条信用联社根据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试行办法,为区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农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五条信用联社定期报送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信用联社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单独建立符合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业务特点的管理台账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七条信用联社发放的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按配比条件尚未收回前,区政府对该配比资金不予支取。
第八条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将随着信贷总量的增加相应增加。
第九条信用联社按季上报存在不良贷款情况的材料,区财政局、区农办对该笔贷款的操作程序、抵押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向区政府汇报。
第十条风险补偿:
(一)信用联社授信范围内某笔“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一经逾期,书面通知区农民债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无法偿还的,可在逾期三个月后,由信用联社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贷款人在诉讼期内清偿债务的,信用联社向人民法院撤诉,仍未偿还的,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联社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若因贷款人经人民法院执行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由人民法院执行终结的,信用联社可将因此受损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农办将损失情况报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领导小组,经分管领导审批,按照实际损失资金的15%补偿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在执行终结后又发现贷款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信用联社在依法受偿后应当将原专项风险资金中的15%损失补偿部分返还风险资金。特殊情况的,上报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另行商定补偿额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农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