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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办学校资产管理及布局调整后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办学校(包括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的一切资产所有权属国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办)对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公办学校资产产权变动、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所属公办学校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学校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处置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
公办学校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避免闲置、浪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要求。
(一)撤销、合并学校,成立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学校负责人、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负责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学校资产、资金、债权、债务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移交方案,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三)撤并后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确保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满足教育事业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会事业。在满足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事业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处置。
第六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方式。撤合并学校的资产统一并入新学校,闲置资产的处置按无偿调拨、出租、出售、报废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办理,办理后凭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系统资产处置单,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一)无偿调拨。指学校闲置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租。指学校闲置资产经批准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出售。指学校闲置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学校闲置资产按有关规定超过使用年限或经质量监检部门鉴定无法使用,予以报废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程序。
(一)动产的处置。学校对所管理、使用的动产(桌凳、微机、仪器设备等物品),通过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管理系统报批后处置。
(二)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等学校闲置不动产(土地、建筑设施等)的处置。
1.需用于当地教育事业或其它社会事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2.需出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3.需出售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三)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的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资产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用于全市教育事业。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公办小学、幼儿园资产的70%收益返回乡镇(街道)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资产收入,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第九条在公办学校闲置资产处置中,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擅自或越权处置、转移或隐匿财产,捏造、隐瞒债权债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公办学校资产的,将追缴处置资产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对使公办学校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