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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萧山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市萧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市萧山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第七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九条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本区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应随身携带IC卡,并在管理部门检查时主动出示。
第十二条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萧山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萧备案时,应及时将派驻萧山的项目经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区建管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在萧山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证明材料,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信息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区建管处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经理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同时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施工成本、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市政工程造价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项目经理现场监控项探头和指纹同步考勤。同步考勤设备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工程竣工时,出具项目经理履职评价意见,纳入验收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应加强对政府投资性项目的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情况的不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弄虚作假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需要更换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企业报区建设局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的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区质监站、区安监站提出意见,报区建管处审核,经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经理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九条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由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建管处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五、信用管理及罚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市萧山区建设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1版)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网。
第三十三条各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同时对企业处以等值扣分,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或申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区建设局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暂停其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若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之日起计。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区建设局将处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信用管理采用定期公告制,通报扣分累计值及奖罚名单。
第三十八条区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区建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招管办、区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处罚。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责令更换的项目经理、第三款第(三)条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承接业务前应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建设局批准同意更换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更换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项目完工之前,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萧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交通、水利专业项目经理除建造师注册管理外,由相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市场、现场等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试行1年,试行期满予以修订后正式实施。